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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房地產合同法簡介】 積欠租金,不須等2個月,催繳後即得解除契約? 【本文】 有關積欠租金,契約之終止或解除,大陸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臺灣民法第440條則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其間,值得注意的有下列二點。 (一)大陸合同法第227條與臺灣民法第440條,雖均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合理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惟實務上,臺灣民法第440條,常使人有誤以為「須達二個月之租額或達二年之租額,始得催告」,不若大陸合同法第227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所規定者明確。 (二)臺灣民法第440條:「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對承租人之保護,較大陸合同法第227條:「…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更甚。換言之,從大陸合同法第227條觀之,承租人積欠租金,不論租賃物為房屋或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均無須達二個月之租額或達二年之租額,始得催告後解除契約之規定。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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