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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十四日宣判,十七日收到裁判公告主文,我想請問一下,是收到裁判公告主文開始算十天上訴期限嗎?還是判決書呢?我還沒收到判決書(註一)?


【解析】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上訴期限為十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定有明文,其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得獨立上訴之人,縱未受判決書之送達,而其上訴期限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上訴是否逾期,當以送達判決書之日為計算之標準,如送達日期記載顯不明確而又無從調查者,則法定上訴期間亦即無從起算。」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23年01月01日上字第4260號、25年01月01日上字第4907號著有判例,是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註二),而非「收到裁判公告主文」後起算,蓋「判決書」未送達,不知判決理由,當事人又如何上訴,實現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保障之訴訟權,確保其權益呢?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2月2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上訴期問題。


註二: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381號判例:「被告之保人僅止擔保被保人隨傳隨到,並無收受文件送達之權限,被告亦無委任為代理收受送達人之聲明,則『判決書』送交保人收受,不能謂為合法之送達,其上訴期,自亦無從起算。」、22年01月01日上字第275號判例:「上訴人經原縣判處傷害及誣告罪刑,於送達『判決書』後,在上訴期限內,誤向地方法院上訴,雖經該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然其上訴之效力,自仍繼續存在。」、22年01月01日上字第4117號判例:「上訴人於民國二十二年四月二日接受『第一審判決書』,至四月二十五日向原審具狀提起上訴,雖已在法定上訴期限之外,但上訴人曾於同月十日具狀向其他無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尚在法定上訴期限之內,自不能以該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上訴之效力。」等亦可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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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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