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問題】
近日我母親向朋友訂購台北市一間公寓約30年一樓房子,價款1500萬元,先付20萬訂金及收據,惟當時屋主說大約40坪,當時並沒看權狀(因在銀行保險櫃),數日後找來代書簽合約,屋主拿出權狀請代書一算只有38坪,結果雙方還是簽了約,並給付80萬簽約金拿權狀影本回家,但事後覺得有受騙的感覺,想跟屋主要求減價2坪的費用(75萬元),但屋主兒子強調已簽合約不同意減價,在此情形下,我母親是否可主張屋主有虛報坪數而要求減價(註一)?


【解析】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註二)。縱以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撤銷其意思表示,亦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註三);且民法第88條之規定,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與為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註四),苟係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亦不得以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簽訂書面買賣債權契約之前,買賣雙方雖對買賣標的物總樓地板面積有所疑義(註五),惟在簽訂書面買賣債權契約時,即經當面確認總樓地板面積為38坪,自難謂「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苟亦約定總價買賣,除「總價與單價×總樓地板面積之和不符,約定以單價×總樓地板面積之和為準」或「總價與單價×總樓地板面積之和不符,並未約定何者效力優先,應探求其真意(註六)」外,自難據以主張以「單價×總樓地板面積之和」支付買賣價金。惟苟有「使用面積與公共設施面積所占總面積比例多寡」(註七)或「使用面積數量」之約定,出賣人給付之使用面積苟有減少,買受人非不得視為「不完全給付」(註八),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註九),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05月24日中小企業法律諮詢 首頁>民事法規專區>簽約後是否可主張屋主有虛報坪數而要求減價,謝謝!


註二:民法第345條、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202號判例參照。


註三:民法第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51年12月01日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參照。


註五:此時,買受人或能以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撤銷其意思表示。


註六:民法第 98 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1727號判例:「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參照。惟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01月01日上字第1118號判例參照)。


註七:台灣高等法院89年03月31日89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民事判決;「房屋買賣契約中,關於私有面積與公共設施面積所占總面積之比例多寡,均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之意願,尤以預售屋買賣為然。上訴人雖稱所交付之系爭房屋總面積為三八.四七七坪,尚較約定面積三七.五二坪多出0.九五七坪。惟其此計算方式係將公共設施面積增加,並減少私有面積。姑不論其於契約上附載免費附贈停車位,使消費者相信停車位毋庸列入計價,卻於計算總坪數價金時仍列入計價是否適當。其減少私有面積部分即已足使系爭房屋價格受影響。是上訴人尚不得以登記之總面積並未較買賣契約所載面積減少為由,主張其已按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參照。


註八:請參拙等著,使用面積及公設之合計總面積未短少,但使用面積短少,得否認係「不完全給付」?收錄於【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七)。


註九:民法第 227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故鄉 的頭像
    故鄉

    故鄉的部落格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