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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沒有具備非訟事件法134條所列文件,收養有效嗎(註一)?


【解析】
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前條第一項事件之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四、被收養人有配偶時,其配偶之同意書,或不能同意之證明文件。五、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同意書。但本生父母礙難同意者,不在此限。六、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34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是身為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33條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時,應附具「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被收養人有配偶時,其配偶之同意書,或不能同意之證明文件」、「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同意書(但本生父母礙難同意者,不在此限)」、「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等6項文件;至於欠缺前開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則應以裁定駁回之。換言之,沒有具備非訟事件法134條所列文件之聲請,僅生可否補正及是否駁回之問題(註二),與收養之效力,尚屬有間。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2月24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有經過法定程序的收養,算不算合法收養?改寫而成。


註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11月28日96年度養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檢具戶籍謄本、健康證明、財力證明、在職證明、警察刑事紀錄等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4日內補正之,有96年10月1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96年09月13日96年度養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 規定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並未提出(一)被收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章之聲請狀。(二)收養人無子人及養子女之證明文件。(三)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收養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及收養登記證等。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等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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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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