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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 配偶是外藉新娘而且不能取得台灣不動產,可否直接以一般均分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 【問題】 如果配偶是外藉新娘而且不能取得台灣不動產,可否直接由台灣繼承人檢附其身份證明文件,以一般均分繼承方式取得(不透過分割協議方式)不動產? 【解析】 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為土地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惟所謂外國人,乃指不屬中華民國國籍(註一),但屬他國國籍之人而言,苟原本雖是外國人,但業依法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屬本國人,不受土地法第18條此條強制規定之限制;但苟係外國人,且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不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則該外國人,自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縱直接由台灣繼承人檢附其身份證明文件,以一般均分繼承之方式,亦不行。從而,本案自應先審究「該配偶是否業依法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苟未依法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則因條約或該配偶本國法律,並未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之由,而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同樣權利。 【註解】 註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國籍法第2條)。另歸化之相關規定,請參國籍法第3條以下之規定。至於不屬中華民國國籍,亦不屬他國國籍之人,謂為無國籍人。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勞資權益(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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