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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於住宅區之土地地上權人可否依該他項權利證明書(地上權)申請建築執照?地上權之權利範圍為全部,存續期間:無定期,登記原因:繼承,其他登記事項: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註一)。


【解析】
按「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分別為建築法第12條、第30條定有明文,是建築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並不以基地所有權人為限(註二);地上權人亦得為起造人,除「地上權特別註明供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而設定者,不得據以申請建築(註三)」外,自得檢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註四)、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註五),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註六)。從而,本案中的地上權人,自得檢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6月6日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地上權人可不可以持憑本地上權之證明文件申請建築執照?


註二:內政部87年6月17日台內營字第8705344號函:「依建築法第卅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須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所謂土地權利,不僅指土地所有權而言,凡得使用土地之一切權利,均包含之(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一一三號判例參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05月22日90年度訴字第1683號判決:「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須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所謂土地權利,不僅指土地所有權而言,凡得使用土地之一切權利均包含之。」、法務部87年05月21日(87) 法律字第018090號函:「依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須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所謂土地權利,不僅指土地所有權而言,凡得使用土地之一切權利,均包含之 (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一一三號判例參照)」參照。


註三:內政部營建署94年02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05221號函:「另按地上權如未特別註明供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而設定者,得據以申請建築,本部75年3月7日台內營字第378336號函已有明示。」、75年3月7日台內營字第378336號函:「查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故如未特別註明供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而設定者,自可據以申請建築,且如無特別約定,於申請建築時,亦無層數或用途之限制。」參照。


註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指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而言。


註五: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一、基地位置圖。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五、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六、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八、施工說明書(建築法第32條參照)。


註六:更甚者,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倘均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予第三人,第三人亦得申請建築(內政部92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529號函、最高行政法院93 年08月06日93年判字第1019號判決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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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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