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律問題】 管委會須繳交房屋稅嗎? 【問題】 管委會須繳交房屋稅嗎?管委會住址是設立在主委家的地址,是否須繳交房屋稅? 【解析】 按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註一),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註二),為課徵對象(註三)。 至於房屋稅,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4條:『…。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所定者及『房捐之負擔如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從其約定』(註四)」外,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從而,管委會是否須繳交房屋稅?與管委會住址是否設立在主委家無涉,除「房捐之負擔如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從其約定」外,應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之規定認定之(註五)。 【註解】 註一:所稱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參照)。 註二:所稱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係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2款參照)。例如房屋週圍之圍牆,屬之(最高行政法院62年12月31日判字第639號判例參照)。 註三:房屋稅條例第3條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3年07月09日台上字第562號判例:「房捐之徵收,依房捐條例第三條雖定為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然關於房捐之負擔如當事人間另有特約,自應從其約定。」、65年05月06日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參照。 註五:最高行政法院62年10月09日判字第460號判例:「房屋之共有人應如何繳稅,房屋稅條例第四條已有明文規定,自無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上字第五六二號判例之餘地。」、62年03月30日判字第126號判例:「系爭房屋為原告夫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聯合財產,由其妻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系爭房屋應由其管理,請求變更其為納稅義務人,但房屋稅條例第四條前段並無管理人必須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告自不能藉口管理系爭房屋,請求變更納稅義務人之名義」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勞資權益(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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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跟我大哥買公設保留地,以市價(約公告地價16%)買,可是國稅局說我,二等親要用市價買,不然要徵收贈予稅,請問這樣合理嗎?有沒有辦法呢?如果非二等親就沒關係嗎(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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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果自己書寫,有遺囑性質但書類名稱非謂自書遺囑,這樣有效嗎?另配偶是外藉新娘,而且不能取得台灣不動產,可否直接由台灣繼承人檢附其身份證明文件,以一般均分繼承方式取得(不透過分割協議方式)不動產(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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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於住宅區之土地地上權人可否依該他項權利證明書(地上權)申請建築執照?地上權之權利範圍為全部,存續期間:無定期,登記原因:繼承,其他登記事項: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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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問題】 我西元1975年在美國出身,28歲歸化台灣國籍,2008年5月初初設戶籍,要不要去當兵? 【問題】 本人背景:1975在美國出身。15歲之前有連續住美國 4年以上。28歲歸化台灣國籍申請居留(直系關係)。28-33歲以居留名義下連續住滿5年。2008年5月申請定居/初設戶籍。目前申請僑居身份加簽中。想請問以現在的狀況,我是不是要去當兵(註一)? 【解析】 按「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凡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五、歸化我國國籍者。」「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分別為兵役法第1條、第3條、第4條、第4條、第36條第5款、兵役法施行法第23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除「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或「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禁服兵役」外,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註二)。縱歸化我國國籍者,亦不例外,依兵役法第36條第5款及兵役法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之規定,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本案,當事人係西元1975年出身,核算實際年齡約32至33歲,尚屬役齡男子,且業歸化為我國國籍,依兵役法第36條第5款之規定,自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則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本案當事人係2008年5月初【假設為5月10日】設戶籍,則於2009年5月9日止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6月8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區>:【求助律師】美國華僑移民回台灣/兵役問題。 註二:更甚者,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仍應依年次順序徵集入營(兵役法施行法第3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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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日前有代書來找我,說我(透天)有一筆道路用地,問我要不要賣,請問如果賣掉會不會衍生一些問題,造成我的居住困擾甚至將來我賣房子會有問題(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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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果一屋二賣,在他方向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可否以買賣債權契約書主張私權爭執,請地所予以駁回登記申請(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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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哲思】是法?是佛? 文/楊春吉(故鄉) 【之一】 刀(法)有兩面,刀背雖無刀峰之勢,但以力擊惡人,仍有小懲之效;以刀峰對惡人,雖取惡人命,但殺惡人,救更多的好人,亦是積德。 【之二】 佛說,寬恕為懷,乃對心尚存有善念者而言,苟心之善念暫閉,則以刀背施予小懲,使小惡化為無,進而小善,對惡人或他人,也是功德無量,誰說心中無佛;縱以刀峰,取業無善念大惡之命,雖造業障,但更多的好人因而得以存績,誰又說心中無佛。此由怒金剛可鑑也. 【之三】 是否為佛?萬非以手段論之,而是端視心而定,苟心存善念所為,縱以刀峰,取業無善念大惡之命,亦是佛;但見惡,因怕報復而姑息或寬恕之,反而是為惡,千萬不要輕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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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近日我母親向朋友訂購台北市一間公寓約30年一樓房子,價款1500萬元,先付20萬訂金及收據,惟當時屋主說大約40坪,當時並沒看權狀(因在銀行保險櫃),數日後找來代書簽合約,屋主拿出權狀請代書一算只有38坪,結果雙方還是簽了約,並給付80萬簽約金拿權狀影本回家,但事後覺得有受騙的感覺,想跟屋主要求減價2坪的費用(75萬元),但屋主兒子強調已簽合約不同意減價,在此情形下,我母親是否可主張屋主有虛報坪數而要求減價(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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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路沖,是否為物之瑕疵?買受人得否否認無所知悉或無重大過失,進而請求出賣人負擔保之責(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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