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g 09 Fri 2013 14:37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
- Aug 05 Mon 2013 18:58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榕樹學堂】【勞資裁判選輯】【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子公司之員工雖係由母公司直接指派,母公司並對其勞務給付得加以指揮監督,但此屬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行使統一指揮權之範疇,判斷該員工究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成立勞務給付契約關係,仍應視該員工對何一公司提供勞務給付;由何一公司對該員工負擔薪資報酬、退休金及其他福利措施等給付義務,及由何一公司以僱主身分為該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一切情事而定。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六、上訴人主張:伊係經被上訴人僱用後,調派擔任尚志通運公司總經理兼法人股東代表董事、被上訴人之家電桃園一廠家具中心廠長、臺灣通信公司董事長之特別助理及大同林業公司總經理等職位云云。被上訴人則抗辯:上訴人之勞務給付契約關係之相對人係尚志通運公司,至由伊指派上訴人擔任各該職位,係因伊對各該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有控制權等語。查: (一)按公司法第369條之1第1 款規定,獨立存在,而相互間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或相互投資之公司,為關係企業。蓋企業(母公司)為多角化經營,或為減免稅捐負擔,或為分散危險等種種原因,以轉投資方式創設多家公司或商號(通稱為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雖各具有獨立法人格,對外各別與隸屬其下之員工間成立勞務給付契約關係,及與第三人間進行交易行為,但因採行企業集團化、利潤中心之經營模式,由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之業務經營、會計、財務及人事任免,即各關係企業之內部存在由母公司統一指揮子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為控制公司,子公司為從屬公司。故子公司之員工雖係由母公司直接指派,母公司並對其勞務給付得加以指揮監督,但此屬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行使統一指揮權之範疇,判斷該員工究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成立勞務給付契約關係,仍應視該員工對何一公司提供勞務給付;由何一公司對該員工負擔薪資報酬、退休金及其他福利措施等給付義務,及由何一公司以僱主身分為該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一切情事而定。 (二)揆之上開被上訴人之關係企業組織圖(原審勞訴字卷第163頁),被上訴人在國內轉投資之事業包括尚志通運公司、大同林業公司、臺灣通信公司等共計27家,所營事業遍及電子資訊、家電、重電及工業系統、化工、資產開發等領域,而構成一企業集團。被上訴人又為尚志通運公司之唯一股東,被上訴人與尚志通運公司間自存在控制從屬關係,即被上訴人為控制公司,尚志通運公司為從屬公司。 (三)上訴人擔任尚志通運公司總經理,並兼任被上訴人之家電桃園一廠家具中心廠長、臺灣通信公司董事長之特別助理、大同林業公司總經理期間,由尚志通運公司以僱主身分給付薪資予上訴人、代扣繳所得稅後製發扣繳憑單予上訴人,及為上訴人加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且尚志通運公司要求上訴人填寫「勞工退休金制度意願徵詢表」,經上訴人於94年5 月27日填具後交予尚志通運公司,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可見上訴人、尚志通運公司均明知上訴人係對尚志通運公司提供勞務給付(包括上開兼任工作),由尚志通運公司對上訴人負擔對待給付義務,該勞務給付契約關係應存在於尚志運通公司與上訴人之間。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 Aug 05 Mon 2013 18:58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文/楊春吉(故鄉)
- Aug 05 Mon 2013 18:57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71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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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05 Mon 2013 18:56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7條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7條 文/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 略述: 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如說明,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8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21177號函 略述: 關於「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關於來函說明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或以最有利標決標之研究案,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得不訂底價,並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機關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評審委員會(得由評選委員會代之)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提出建議金額。但其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金額,於預算數額內即可辦理決標。如有由計畫書主持人依審查結果修改計畫書重行遞送者,應俟重行遞送文件審查完竣後再行提出建議金額。關於來函說明二, 貴署如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自然人投標,即解決來函所述一研究單位只能遞送一標之限制。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明定「研究發展」為勞務採購,本會前於本(八十九)年六月間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術團體、研究機構共同研討研究發展案所遭遇之疑難問題,發現多為各機關作業不合宜所致。為解決各機關(構)間對於本法在認知及執行面上之落差,本會已研訂「政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將於近期內函送各機關(構)參考採用。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5822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公所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等疑義乙案,首揭「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凡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至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係規定機關得不訂底價之情形,該條所列小額採購之涵義,尚非作為授權基層業務人員自行辦理採購之用。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11日(88)工程企字第8807887號函 略述: 貴處資料室透過電子郵件洽詢「如何辦理獨家代理之書籍採購」一案,復如說明,有關擬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乙節,請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至底價之訂定請參考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底價之訂定】、第四十七條【得不訂底價之情形】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另是否需訂定契約,除依現行慣例並無訂定契約之必要或訂定契約有其困難者外,仍宜訂定契約。若訂購單內容已包含契約相關要項則可替代之。
- Aug 05 Mon 2013 18:56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
【榕樹學堂】【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80717
- Aug 05 Mon 2013 18:55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 Aug 05 Mon 2013 18:54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69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本學堂業涵蓋產官學,成員已及大台北及桃園.台中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69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
- Aug 05 Mon 2013 18:54
留言版問題簡答:該公務員之各相關責任為何
問題: 故鄉,您好: 對於您在網路上所載種種,真有功德無量之感,很是佩服 今為採購法的問題向您請教,還盼您撥冗解答 公務員於辦理財物採購時,審標不慎而致決標錯誤,惟發現錯誤時,機關已與廠商完成簽約程序,廠商亦已依約履行訂貨材料事宜,且已支付訂金50萬請問該公務員之各相關責任為何 1.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4.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急需,您的幫忙,感激不盡 簡答: 1.機關應慎酌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是否基於公共利益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2. 公務員可能應負行政疏失之責任及民事責任(但仍應依完整事實始能判斷);國家賠償初看應無責任(但仍應依完整事實始能判斷);刑事亦同(但仍應依完整事實始能判斷)
- Aug 05 Mon 2013 18:53
留言版問題簡答:我也是無辜的,我也是受害者呢?
問題: 您好! 我叫陳俊宏,在98年7月初接一通自稱是台北地檢組楊小琳檢查官的電話,她說有我在玉山銀行有一個帳戶,現在被盜用,而且我被列為嫌疑犯,由於她告訴我我犯得是刑事案件,再加上我的帳戶是因為被列管,很有可能被判刑關七、八年以上。 起初我跟她講我並沒有玉山銀行這個帳戶,但是她有跟我核對個人基本資料,皆正確無誤,再加上她一直說我犯的案件很麻煩,可能要花很久的時間才能結案,我有說我要打電話回台北地檢組作確認,她回答我,由於現在偵查不公開,再加上我又被列為嫌疑犯,所以我根本無法查知,這讓我深信不疑。不過她說有方法可以快點結案,只是要花代價才能解決,她叫我匯20萬元到一個指定的帳戶,由於我手頭沒有那麼多現金,向我的母親及哥哥分別週轉10萬元及5萬7千元整,這樣子她可以快點結案,由於我最後一個步驟按鍵錯誤,雖然錢已經轉出,但是卡在她們系統中。 她問我有沒有有什麼帳戶,我就說有華南的帳戶,她叫我在裡頭存款58萬元,並辦理電話語音約定轉帳,並給我4組帳號,讓我在填寫在申請單中的轉出帳戶,並告訴我如果有行員問起是否認識這些帳號的人員,就回答說認識即可;辦理好電話語音約音轉帳後,將密碼給她作記錄,之後就不要去動它,等候她的通知,為了湊齊這58萬元,我賣掉手頭的有價證券並向我同學商轉26萬元整。 在這期間有時候她都是隠藏電話來和我聯絡,她有給我一個手機號碼0973144872,並說我可以通過這個手機號碼來和她聯絡。 當完成電話語音約定轉帳後,她打電話給我說目前案件都很順利在調查中,而且已經進入最後的階段,需要再存入116萬,我跟她講,我已經沒有錢了,我所有的錢都已經在這裡頭了,後來,她說可以先借我30萬週轉,剩下的錢我要自己想方法,由於我急著想要把事情解決,所以再向我母親週轉86萬,並再語音電話約定轉帳再增加五組轉出帳號(其中一組是我自己另外一家銀行的帳號)。 結果過沒有多久,我就接到警察局的約談,他說有人報案說我是詐騙集團的一份子,因為有詐騙集團指定受騙人匯款到我的銀行帳號中。 我也是受害者,警察也作了筆錄,也說現在就等法院的傳喚。 請問我要怎麼作,才能保護我自己,讓法官相信我也是無辜的,我也是受害者呢? 簡答: 1.把所有可以找得到證據,提供給警局,並陳述之 2.做筆錄時要看完修正確認後再簽名 3.因涉刑事,有必要仍應委請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