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2條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44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 合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4175號略述 有關 貴府函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其第一階段開標適用範圍乙節,復如說明,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採購,第一階段資格標只要有三家以上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之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來函說明二所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者,為開標之要件,不視為「階段」。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開標後審查結果,縱使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之情形,仍屬適法。 綺萱: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 Aug 05 Mon 2013 17:01
【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2條
- Aug 05 Mon 2013 16:59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
【榕樹學堂】
- Aug 05 Mon 2013 16:58
留言版問題簡答:有實例嗎?
問題: 請教 一、全部或部分為中央、地方政府機關投資之公營事業,其與投資之政府機關究屬上下隸屬、業務分工,還是平行關係? 二、公營事業其性質屬民間團體嗎? 三、行政機關欲將公權力、非公權力,交予公營事業(甚至是有部份股份投資之公營事業,或全額投資之公營事業),該行政機關公權力部分,辦理委託究竟須要依行政程序法有法規依據嗎,另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可以為該依據嗎?而行政機關非公權力部分,該適用採購法還是基於上下隸屬、業務分工在該公司營業範圍內,行政機關即可指揮其承作呢? 四、地方政府成立公營事業是否須一定須訂定自治條例,方得運行? 簡答:有實例嗎?
- Aug 05 Mon 2013 16:57
有關在商業頻道列登文章乙事,因故不列登了,特此告知
有關在商業頻道列登文章乙事,因故不列登了,特此告知
- Aug 05 Mon 2013 16:56
茲聘請 胡綺萱小姐 為 榕樹學堂 執行長
茲聘請 胡 綺萱 小姐 為 榕樹學堂 執行長 故鄉法律專欄2009.07.15
- Aug 05 Mon 2013 16:56
【老公的情書】<第三十三封><第三十四封>
- Aug 05 Mon 2013 16:55
【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1條
【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1條 文/綺萱 【條文】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相關函示】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所詢疑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402730號函 略述: 關於函詢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乙節,復如說明,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另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無補助金額多寡之限制。關於招標程序之適法性,旨揭採購招標公告既已刊登更正公告,而其更正部分實質上已有放寬投標資格之效果,屬重大改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其違反者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廠商得提出異議之範圍,而非決標無效之問題(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判例參照)。如該農會自行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其後續處理,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四七四五號函已有釋例。另如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無同條第二項撤銷決標之適用。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1月27日(90)工程稽字第9004660號函 略述: 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招標文件及公告應載明所轄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六九五二號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一四二八○號函已有說明。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及「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惟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檢舉專線,迭接獲民眾及廠商反映,部份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其招標文件及公告,或未同時載明疑義及異議受理窗口,或未載明所轄稽核小組而僅載明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檢舉專線,致相關疑義或異議未能及時向招標機關提出,而有影響其權益之虞。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2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074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公司函詢「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旨揭條款所稱「總標價」,如為總價決標方式,指投標廠商之總標價;如為單價決標方式,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總額,或廠商所報單價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量之乘積。如有疑問,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3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22449號函 略述: 貴公司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有本法第七十五條之情形,請以書面向 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機關辦裡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3183號函 略述: 貴中心對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疑義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 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綺萱: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 Aug 05 Mon 2013 16:55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榕樹學堂】
- Aug 05 Mon 2013 16:54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榕樹學堂】【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80713
- Aug 05 Mon 2013 16:53
【老公的情書】<第三十一封><第三十二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