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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1條 文/綺萱 【條文】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相關函示】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所詢疑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402730號函 略述: 關於函詢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乙節,復如說明,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另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無補助金額多寡之限制。關於招標程序之適法性,旨揭採購招標公告既已刊登更正公告,而其更正部分實質上已有放寬投標資格之效果,屬重大改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其違反者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廠商得提出異議之範圍,而非決標無效之問題(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判例參照)。如該農會自行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其後續處理,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四七四五號函已有釋例。另如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無同條第二項撤銷決標之適用。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1月27日(90)工程稽字第9004660號函 略述: 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招標文件及公告應載明所轄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六九五二號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一四二八○號函已有說明。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及「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惟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檢舉專線,迭接獲民眾及廠商反映,部份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其招標文件及公告,或未同時載明疑義及異議受理窗口,或未載明所轄稽核小組而僅載明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檢舉專線,致相關疑義或異議未能及時向招標機關提出,而有影響其權益之虞。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2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074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公司函詢「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旨揭條款所稱「總標價」,如為總價決標方式,指投標廠商之總標價;如為單價決標方式,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總額,或廠商所報單價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量之乘積。如有疑問,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3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22449號函 略述: 貴公司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有本法第七十五條之情形,請以書面向 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機關辦裡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3183號函 略述: 貴中心對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疑義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 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綺萱: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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