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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5條 文/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條文】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48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開標適用前二項規定。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045號函 略述: 檢送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格各乙份,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3674號函 略述: 貴會函詢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比價程序及作業方式等疑義乙案,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因非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至是否另行提供規格書及比價須知等招標文件,則由招標機關視案件需要自行決定;有關底價之訂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亦可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有關 貴會來函所詢其他疑義,答復如附件。 【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乙節,於本會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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