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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4條 文/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47條】 同一採購不得同時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19日(88)工程企字第8815445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訂定事宜,鑑於我與他國諮商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程序尚未完成,建議暫不訂定前揭範圍,以免公告後須依諮商結果辦理修正,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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