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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法律輕鬆學-勞資1】試用期間,會影響勞工權益嗎? 文/楊春吉(故鄉) 到職未滿一個月,仍試用期內,會影響勞工權益(例如工資、例假等)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4條第3款之規定,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言,所以,勞工(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只要有向雇主(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給付工作,即得向雇主請求報酬,縱使僅上一天班,也是如此。 又依內政部74年4月8日(72)台內勞字第296654號函之意旨,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其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規定辦理,其他勞動條件亦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換言之,雖為試用期間之勞工,每七日中至少也應有一日的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參照);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也可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參照),且以上特別休假,雇主工資也應照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參照),不因係試用期間之勞工,而有所影響。 所以,試用期間之勞工,縱使僅上一天班,也可以向雇主請求報酬,其例假也不會因係試用期間之勞工,而有所影響;如果雇主,違法不發給報酬,那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參照);雇主,也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參照),此點,雇主也應注意。 實務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小上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經查,原判決以上訴人主張兩造契約約定試用期間如離職,依實際上班天數計算,違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六)台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函、內政部(七四)台內勞字第二九六六五四號函,及勞基法第十一六、十七、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條,關於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應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辦理之規定,認為被上訴人之假日,工資應照給,而駁回上訴人主張以實際上班天數計算之抗辯,並無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上訴意旨足認為上訴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北勞小宇字第76號小額民事判決:「(一)被告辯稱原告屬於新進人員,依員工守則中之新進人員規章第四項,原告尚在試用期3個月內,並提出員工守則為證,經核相符,應認兩造僱傭關係屬於試用期間。(二)所謂試用期間,依一般社會通念或僱用習慣上,應可認試用期間係在正式僱用前,規定一個試驗期間,觀察受僱勞工之工作態度、人格、技術、能力等特性,藉以決定是否正式僱用。試用期間內,雇主保留其對勞工之解僱權,惟其勞動條件,仍應符合比例原則及一般社會通念。故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其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規定辦理,其他勞動條件亦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內政部74年4月8日(74)台內勞字第296654號函可資參照)。(三)次按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因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基準法第37、第39條前段、第43條定有明文。再按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於97年2月1日及2月13日正常上班;97年2月2日起至同月5日止,經被告核准病假;同年月6日至12日為春節例假,依上述規定,97年2月2日起至同月5日止,被告至少應折半發給工資,97年2月6日起至同月12日止,被告應照給工資,即被告應補發原告薪資7500元(25000÷30×4÷2=1667,25000÷30 ×7=5833,1667+5833=7500)。」可資參照。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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