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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2條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44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 合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4175號略述 有關 貴府函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其第一階段開標適用範圍乙節,復如說明,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採購,第一階段資格標只要有三家以上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之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來函說明二所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者,為開標之要件,不視為「階段」。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開標後審查結果,縱使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之情形,仍屬適法。 綺萱: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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