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取榕樹長大綠意成蔭好成涼之意;以法律.發展.革新 人生.永續.傳承 為其理念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39條(二)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38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相關函示】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9月28日(89)工程企字第89026091號函
略述:
有關外國公司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比照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予以認定,復請 查照。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8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19090號函
略述:
貴公司函關於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彰濱含有機質複合肥料廠建廠工程」,其監造人委任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貴公司招標文件列載之監工尚非監造,合先敘明。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六○三號函已有釋例,故旨揭工程之監造工作,除依法令規定自行辦理外,應由 貴公司另行招標,不得併入該統包契約辦理。
三、 前揭監造工作之招標,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專案管理方式辦理,或將之視為「技術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其以前者方式辦理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規定,該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從事該工程之監造工作;其以後者方式辦理者,該工程設計人如參與投標,因屬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除有該條第二項「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 貴公司同意者」之情形外,該工程設計人應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1003號函
略述:
有關工程委託監造契約之保證廠商得否承攬或施作該工程之部分工作項目乙節,復如說明,首揭保證廠商,因負有該監造契約之連帶保證責任,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避免作為該工程之分包廠商,其負責人亦同。至於已分包施作部分之處理,建請依工程契約有關查驗或驗收之規定辦理。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88年6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08744號函
略述: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疑義,復如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地鐵工字第八八OOO三五二八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此即為專案管理廠商之工作性質。承辦 貴處「南港專案工程」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按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再參加「工管顧問」之投標。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28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57號函
略述:
有關 貴處函詢委託辦理「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計畫」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本案之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日期,其評選、議價暨後續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均須依本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同時獲評選委員會評選為本案之一般性經營管理輔導與專案性經營管理─產業聚落輔導及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體系協調中心工作計畫正取乙節,查協調中心之工作項目包括「協助年度計畫考核及當、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甄選等事務之安排」,屬本法第三十九條專案管理性質,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中國生產力中心如認為 貴處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循本法第六章異議申訴程序辦理。
綺萱: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故鄉 的頭像
    故鄉

    故鄉的部落格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