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 行政處分瀆職之追訴期有否受限20年之限制?
2.不知之第三者受該行政處分侵權,其時效是否是從知道受害日起算起?還是行政處分期算起?若如此是否有違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之法理原則?
3.上開依據如何?請惠覆。
簡答:
1. 何謂行政處分瀆職?有關瀆職罪,請參刑法第120 條以下之規定.
2. 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其不變法定期間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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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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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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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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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 |||
3. 若如此是否有違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之法理原則?何意?
信賴保護?
4.其他侵權依據
民法
第 186 條 |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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