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法律與人生論壇】淺談優良公寓大廈之評鑑 歷年來,臺北縣(市)均積極地辦理優良公寓大廈之評鑑,其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更委由崔媽媽基金會協辦,碩果纍纍,值得稱許。惟從法的觀點來看,其效果雖僅為「頒發獎牌及獎金」(http://www.angelfire.com/ultra/tphg06/control-manage-07-01.htm、http://enews.url.com.tw/enews/22002),屬給付行政,且未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4號解釋文前段:「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年資,以為退休金計算之基礎,憲法雖未規定,立法機關仍非不得本諸憲法照顧公務人員生活之意旨,以法律定之。在此類法律制定施行前,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其退休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併 此指明。」之意旨,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惟「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其屬給付性質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本院釋字第五四二號解釋參照)。考試院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該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就公營事業之人員轉任為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人員後,如何併計其於公營事業任職期間年資之規定,與同條第二項就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時,如何併計年資之規定不同,乃主管機關考量公營事業人員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之薪給結構、退撫基金之繳納基礎、給付標準等整體退休制度之設計均有所不同,所為之合理差別規定,尚難認係恣意或不合理,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違背。」亦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4號解釋文後段所揭示,是此種優良公寓大廈評鑑,仍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司法院院釋字第542號解釋參照)。換言之,評選活動計畫中有關評選分類、評審標準等項目(臺北市部分請參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12261831、http://enews.url.com.tw/enews/22002等,臺北縣則請參http://www.angelfire.com/ultra/tphg06/control-manage-07-01.htm)仍應受相關憲法原則之拘束,實有必要加以審慎處理。另尚值得一提的是,此種評鑑對於房價是否有影響?值得研究。
- Aug 05 Mon 201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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