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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
保全防護標的物之安全,所涉及之事務繁多,非持續一段相當時間,不足以竟其功,性質上屬於繼續性之勞務供給契約,亦與由受任人處理一定事務之單純委任關係不盡相同,應認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性質,屬於繼續性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查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內容,係由上訴人維護被上訴人之行舍及自動櫃員機之安全,除提供防盜器材,系統之設計、安裝、修護外,並對標的物實施環境巡邏、系統監視、情況處理等安全維護工作。被上訴人則按月給付上訴人一定金額之保全服務費,性質上屬於有償之勞務給付契約。而此保全服務業務涉及專業知識,對於如何防護標的物安全,如何實施環境巡邏、系統監視、情況處理等等事項,一依保全公司之專業而施行,不受委託客戶之指揮;且以履行保全服務內容,而非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按期請求給付服務費之對價。此與以單純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受僱人並無自主性之僱傭契約不同;亦與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而以供給勞務為手段之承攬關係有異。此外,保全防護標的物之安全,所涉及之事務繁多,非持續一段相當時間,不足以竟其功,性質上屬於繼續性之勞務供給契約,亦與由受任人處理一定事務之單純委任關係不盡相同,應認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性質,屬於繼續性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性質既屬繼續性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準此,本件關於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所生之爭執,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如雙方信賴關係業已動搖,應許契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此觀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明,縱因有可歸責於己事由,亦僅對於終止契約致造成他方當事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而已。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四號
上 訴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上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李育禹律師
      王建強律師
      何冠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七十七年間起,陸續將其行舍及自動櫃員機委由伊裝設防盜保全系統。兩造於八十三年六月一日訂立通用式行舍「保全服務契約書」及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訂立「自動櫃員機保全服務契約書」;另就個別行舍再各別開通保全系統計收服務費。詎系爭行舍及自動櫃員機保全服務契約(以下合併稱系爭保全服務契約)約定之期限屆滿前,被上訴人竟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無故片面通知伊終止契約,並拒付到期服務費。查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係承攬之性質,不得提前終止契約,被上訴人於契約到期前終止契約,不生終止效力。依系爭保全服務契約第十五條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伊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已到期及未到期之服務費。若認被上訴人得終止契約,惟其係於不利伊之時期終止契約,取消五十七套保全系統,致伊受有預期可收受服務費之重大損失,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被上訴人仍應賠償伊如附表所示各期服務費之利益損失等情。爰本於系爭保全服務契約及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委任關係之建立,係以彼此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如信賴關係動搖,即得由一方之意思而終止委任契約。本件系爭保全服務契約屬於委任契約之性質,雖定有期限,伊仍得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前終止契約。而伊已通知上訴人終止契約,契約已合法終止,被上訴人請求契約終止後之保全服務費,即屬無據。且伊已視個別行舍服務費之繳交期限,繳交保全服務費至當期期滿之日止,並非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終止時全部拒繳服務費,上訴人並無權益受損之情形,其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等詞,資為抗辯。
原審以:兩造訂立系爭保全服務契約,委由上訴人提供保全服務,再就個別行舍各別開通保全系統計收服務費。被上訴人於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期限屆滿前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通知上訴人終止契約,上訴人已於同日收受通知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並有「保全服務契約書」、「自動櫃員機保全服務契約書」、「京城商業銀行服務明細表」、「連鎖客戶保全服務協議書」、「多區域保全系統服務契約書」可稽,堪信為真實。查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內容,係由上訴人維護被上訴人之行舍及自動櫃員機之安全,除提供防盜器材,系統之設計、安裝、修護外,並對標的物實施環境巡邏、系統監視、情況處理等安全維護工作。被上訴人則按月給付上訴人一定金額之保全服務費,性質上屬於有償之勞務給付契約。而此保全服務業務涉及專業知識,對於如何防護標的物安全,如何實施環境巡邏、系統監視、情況處理等等事項,一依保全公司之專業而施行,不受委託客戶之指揮;且以履行保全服務內容,而非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按期請求給付服務費之對價。此與以單純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受僱人並無自主性之僱傭契約不同;亦與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而以供給勞務為手段之承攬關係有異。此外,保全防護標的物之安全,所涉及之事務繁多,非持續一段相當時間,不足以竟其功,性質上屬於繼續性之勞務供給契約,亦與由受任人處理一定事務之單純委任關係不盡相同,應認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性質,屬於繼續性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性質既屬繼續性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準此,本件關於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所生之爭執,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如雙方信賴關係業已動搖,應許契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此觀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明,縱因有可歸責於己事由,亦僅對於終止契約致造成他方當事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而已。查被上訴人在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期限屆滿前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通知上訴人終止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上訴人已於同日收受通知,堪認系爭保全契約業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上訴人本於保全服務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終止後之服務費,洵屬無據。次按當事人一方因終止委任契約,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為限,此觀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至明。此項規定所謂之損害,係指不於此時終止,他方即可不受該項損害而言,非指當事人間原先約定之報酬(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五三六號判例參照)。被上訴人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通知終止系爭保全服務契約後,仍給付至下期時止之服務費,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之終止契約時期,有何不利於上訴人之情事,難認被上訴人係於不利於上訴人之時期終止契約;且上訴人請求之賠償,雖名為預期利益之損失,實係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報酬,亦難認係被上訴人於不利於上訴人之時期終止,而受有該項報酬之損失。上訴人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亦嫌無據。從而,上訴人本於系爭保全服務契約,及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給付附表所示之金額本息,不應准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查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性質為繼續性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而委任契約雖非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如前所述,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苟雙方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仍使委任人受限於特約,即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因此,系爭保全服務契約雖定有期限及有期滿應予續約之特約,仍不排除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於契約期限屆滿前,不問所持理由如何,仍得隨時終止契約。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違反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及誠實信用原則可言。上訴論旨,仍執陳詞,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童 有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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