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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教 一、全部或部分為中央、地方政府機關投資之公營事業,其與投資之政府機關究屬上下隸屬、業務分工,還是平行關係? 二、公營事業其性質屬民間團體嗎? 三、行政機關欲將公權力、非公權力,交予公營事業(甚至是有部份股份投資之公營事業,或全額投資之公營事業),該行政機關公權力部分,辦理委託究竟須要依行政程序法有法規依據嗎,另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可以為該依據嗎?而行政機關非公權力部分,該適用採購法還是基於上下隸屬、業務分工在該公司營業範圍內,行政機關即可指揮其承作呢? 四、地方政府成立公營事業是否須一定須訂定自治條例,方得運行? 簡答:有實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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