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法律輕鬆學-勞資2】員工曠職,需付資遣費嗎? 文/楊春吉(故鄉) 本公司一員工自請離職(口頭告知)只辦理部份離職手續但未寫辭呈,公司也去函通知至公司填寫辭呈,但員工置之不理,該員工已離職半個月以上,公司可否以曠職予以開除,如果以曠職開除需要支付資遣費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之規定,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情形」者,雇主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契約。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所以,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情形」者,雇主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契約,並得不加發給勞工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但是,員工口頭自請離職,因為是一種形成權,只要意思表示,以相對人(雇主)了解時,就生效了(民法第94條參照),所以如果沒有約定「須以書面」為之,那麼口頭自請離職,也無不可(從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看來,其僅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構成要件及期間,至於是否以書面或口頭,則沒有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規定,也是如此;所以有關勞動契約之終止,得否以口頭為之,則須在勞動契約約定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4款參照】,以杜爭議);這時候,就與「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情形,完全不同,雇主此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之規定終止契約,顯然沒有理由。 至於此時,是否辦竣離職手續,應該沒有關係;如果該勞工沒有返還任職期間,所保管雇主所有之財產,那麼,雇主就要依約定及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之規定,請求返還之。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 Aug 05 Mon 201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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