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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法律輕鬆學-勞資3】公司不增人員,要我做兩份工,該怎辦? 文/楊春吉(故鄉) 代理同事產假後,因同事再請育嬰假留職停薪6月~1年,公司為了符合法令及公司聲譽而同意,但是,公司因不景氣而人員凍結不得增加,讓我一個人要做兩個人的工作,請問:我能申張權益嗎?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及「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之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所以,公司不增人員,要我做兩份工,如果有違反雙方間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該勞工自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及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向該雇主請求資遣費。 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而「公司不增人員,要我做兩份工」之爭議,應屬前開所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以,您也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參照)。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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