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勞資裁判選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原告復職後,若另行發生勞基法第12條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依前開說明,雇主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之規定而受限制,是以原告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情事,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解僱原告,並非法所不許。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八、至原告主張和解書係以不實條款迴避非法解僱及損害賠償責任之脫法行為,並違反前述相關禁止解僱受有職災勞工之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云云,經查: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係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僱主應負賠償責任,但僱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顯見該條僅將職業災害之賠償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令雇主舉證其無過失而已,並非令雇主須對勞工之職業災害負無過失賠償責任,是以法律本即允許雇主有舉證免責之空間,於雇主可證明無過失之狀況下,仍可免負賠償責任。雇主依法既有舉證免責之空間,則兩造以和解方式確認本件職業災害之責任歸屬,以終止雙方就此之紛爭,即為法之所許,且本件和解之內容係原告所可接受且自願簽署,已如前述,自不能認為係兩造和解書約定原告之受傷係其因未遵守關閉電源之作業程序所致,被告並無任何過失、原告經手術後,診斷其右手經復健可復原,但原告未遵醫囑繼續復健,且喝酒,致影響右手造成萎縮,與被告無關等內容,係屬以不實條款迴避非法解僱及損害賠償責任之脫法行為。 (二)再者,就職業災害期間勞工之解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係規定非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並未排除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或雇主依勞基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易言之,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原則上固不得以勞工可歸責性較低之勞基法第11條事由解僱勞工,然勞工若有勞基法第12條所列較為嚴重之違失行為,亦不因而享有豁免於解僱之特權;又若兩造嗣後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既係出於雙方合意,則法律自無橫加干預反而妨礙勞工自由決定工作之必要,是以並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所禁止。本件原告於96年8月3日職業災害發生後,住院治療至96年8 月27日,並於96年9月5日返回上班,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主張伊於原告復職後,安排原告處理簡單之文書工作,原告亦未主張其對復職後之新工作內容有何因職業災害而無法擔任之情況,是應認為被告業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 條規定,於原告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原告適當之工作。惟於原告復職後,若另行發生勞基法第12條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依前開說明,雇主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之規定而受限制,是以原告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情事,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解僱原告,並非法所不許。本件和解書記載係因原告於上班時間外出喝酒,屢勸不聽,被告因而以曠職將原告解僱,如前所述,原告出於自由意志而簽署和解書,應認為對和解書所載內容業已同意,亦即對被告得以曠職為由將原告解僱一事不再爭執。原告雖因職業災害仍遺存有輕度肢體殘障無法痊癒,然被告以曠職為由解僱原告,並無違反法律規定,且對於解僱事由之存否,法律並無當事人不得自行和解之限制,則原告對因曠職遭被告解僱一節於和解書中同意加以確認,亦不生違反強行規定之問題,是以原告主張和解書違反前述相關禁止解僱受有職災勞工之強行規定,應屬無效云云,亦無可採。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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