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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37條(二)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相關函示】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5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800207540號
略述: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措施之Q&A」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 貴會98年5月12日協字第0980002369號函檢送98年5月7日「研商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續行政配合措施」第2次會議紀錄結論八之(二)辦理。
【附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措施之Q&A
Q1: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後,公司(商號)參與政府採購時應檢附之文件內容?
A:
1. 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知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2. 爰廢證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Q2:機關可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如投標廠商其所營事業以概括方式登記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會否因此被機關認定為不合格標?
A:
1. 機關辦理採購,應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於招標文件擇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得依上開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規定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惟該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2. 機關除應依本法第50條、第51條及個案招標文件規定進行審標外,另依本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示,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
(2) 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
(3) 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3. 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訂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
(六)經濟部工業局98年4月16日工知字第09800291800號函
略述:
行採購部函請釋疑冷氣設備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事項廠商資格一案,復如說明,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規範冷凍空調業許可、登記、發證及管理等相關規定,係屬特定行業管理之法律;至於本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係為依據相關規定所訂之行政命令,合先敘明。本案 貴行來函所詢內容,按本條例第3條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 冷凍空調設備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倘為供公眾使用或非簡易設備,應由具有本條例資格之業者執行之。
(二) 上述項目之單一主機倘屬簡易設備,但為供公眾使用者,仍應由具有本條例資格之業者辦理。
(三) 倘冷凍空調設備相關工程之安裝或保養事項,為非供公眾使用且屬簡易者,始可由營業項目代碼列有E601020電器安裝業之廠商辦理。
(四) 上述「簡易」設備範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本條例第3條第3項所稱簡易之設計、監造、安裝或保養,指就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下或5馬力以下…」,併予敘明。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略述:
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各機關辦理招標,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查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準此,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請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至於已於98年4月12日前招標,而截止投標期限在98年4月13日以後者,其招標文件如訂有投標廠商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請依上開說明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及辦理者,該規定無效。
(八)內政部98年3月25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01809號函
略述:
有關「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一案,依本部97年11月14日召開「營造業法第11條」有關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98年2月25日連工都字第0980006004號函辦理。查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比照其所毗鄰縣(市);澎湖縣比照高雄縣。」,其立法意旨係為明定土木包工業之承攬工程區域,惟上開條文第2項所規定為各直轄市、省轄市及離島地區澎湖縣之越區營業者可比照其所毗鄰縣(市)辦理,合先敘明。考量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均未與臺灣本島其他縣市毗鄰,致此二縣境內土木包工業之營業區域範圍受限;並為顧及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土木包工業之營業權益,及考量金門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來自臺灣省高雄地區,且其海、空運可到達;連江縣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來自臺灣省基隆地區且其海運亦可到達,故福建省金門縣比照「高雄縣」辦理,福建省連江縣比照「基隆市」辦理。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9800095140號函
略述:
有關暫停營業廠商得否參與機關採購案投標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係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依該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包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本會訂頒「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項並載明「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聲明事項,廠商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為釐清暫停營業廠商得否參與機關採購案投標及有無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等疑義,經本會函請經濟部釋疑略以(檢附經濟部98年3月9日經商字第09800529370號函影本供參):
(一) 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司可於停業中隨時申請復業,既使未申請復業而營業,依公司法之規定亦屬處罰之情形。
(二) 暫停營業之公司可否參與投標行為,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
(三) 暫停營業之公司可否得參與投標,允屬受理投標機構之權限。
(四) 公司停業期間,其法人格並未變動。
綜上,暫停營業廠商依機關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除招標文件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尚可;其投標文件內容如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並得為決標對象,惟應於決標後依規定申請復業始得訂約,機關並得通知廠商限期完成復業。實履約管理加強監工與品質管制等相關作業。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小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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