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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格子店法律問題】格子承租人得否將格子之一部轉租?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格子承租人得否將格子之一部轉租?
【裁判要旨】
按格子趣法律關係之主體,有格子承租人(出賣人、委任人)、格子出租人(受任人)及買受人,格子承租人與格子出租人間成立了租賃、委任兩種契約關係,即格子承租人向格子出租人承租格子(租賃物)作為買賣之用,但因格子承租人(出賣人、委任人)無法管理買賣事宜,而委由格子出租人代為管理,惟格子承租人仍為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在處理格子趣相關法律問題時,自應依契約性質適用之。
本案問題為「格子承租人得否將格子之一部轉租?」,其所涉問題,為民法租賃;又租賃物雖為格子,但與房屋類似,所以民法第433條但書:「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有類推適用之餘地,從而,無反對之約定時(最高法院上字第213號判例:「租賃物為房屋者,承租人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但以無反對之約定為限」參照),格子承租人仍得將格子之一部轉租,格子出租人自不得終止契約;但如有反對之約定,格子承租人而仍行轉租者,格子出租人終止契約,自屬有理(最高法院上 字第1196號判例:「租賃物為房屋,承租人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但如有反對之約定而仍行轉租者,出租人自得終止契約。」參照)。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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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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