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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三)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相關函示】 (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2月16日工程管字第09700497320號函 略述: 有關機關對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法定規模之公共工程,能否以技術士設定投標廠商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依內政部97年11月27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809369號函釋(詳附件)略以:「有關政府機關對於招標個案,未達上開標準表規定之工程規模者,就營造業相關法令而言,尚無設置技術士之規定。」故招標機關如就未達標準表工程規模之工程,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聘僱有專門技能之技術士為其投標資格,有逾越上開函釋內容及營造業相關法令規定之虞,影響部分營造業者承攬公共工程之權利。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7830號函 略述: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之疑義,復如說明,按旨揭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來函所稱「無欠稅(所得稅)證明」,與上開證明文件有別。至是否符合個案招標文件規定,仍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核處。 (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號函 略述: 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請依說明辦理,近來部分機關辦理旨揭工程採購,部分招標機關將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為登記該專業營造業方得投標,由於該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引發外界質疑以資格之訂定限制競爭。為避免部分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被質疑之情形,本會曾函請內政部就營造業法權管部分表示意見,經內政部營建署97年11月21日營署中建字第0973580682號函復略以「…營造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均可承攬專業工程。…」為擴大競爭並避免外界疑慮,各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專業工程項目,基於增進採購效率,可依本會95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及說明二內政部函釋內容,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惟如該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有競爭性不足之情形,建議投標廠商資格勿僅限定為專業營造業。 (十三)台灣票據交換所97年7月18日台票總字第0970005430號函 略述: 承詢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查詢人為「獨資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資料內容有無異同乙節,復如說明,查依本所報奉中央銀行核備之「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13點第1款「查詢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之票據信用資料時,應以查詢其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及第2款「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與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依個人戶方式查詢,即可查覆兩者合併資料」之規定,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查詢人為「獨資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查覆資料内容應完全一致。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依上開須知規定,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小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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