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版問題簡答】若無法查到,可以去哪查呢? 【問題】 請問網路上可否查到司法院第一廳77年7月22日(77)廳民2字第892號函?若無法查到,可以去哪查呢? 謝謝您! 【簡答】 內容為何?有無關鍵字?
- Aug 01 Thu 2013 12:30
【留言版問題簡答】若無法查到,可以去哪查呢?
- Aug 01 Thu 2013 12:29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七)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七)
- Aug 01 Thu 2013 12:28
【最等法院97年8月20日97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判決】
特定當事人間倘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所明知者,縱未經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因已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自應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
- Aug 01 Thu 2013 12:26
【最高法院97年8月21日97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
- Aug 01 Thu 2013 12:26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六)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六)
- Aug 01 Thu 2013 12:21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13條(二)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13條(二)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相關函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21日(88)工程企字第8808727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府函詢之工程管理費,如係指「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或省、市政府所定類似規定所涵蓋之費用,則因該費用並非給付得標廠商,自亦不必計入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所指「公告金額」。(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7日(88)工程企字第8808013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其適用於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轄機關、學校者,於本(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公告金額」前經本會於本(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四九○號函訂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自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茲因部分地方機關及學校囿於現有人力及資訊設備不足,無法順利上網傳輸資訊公告,為減輕彼等初期適用本法之困難,爰採取本調適措施。二、小額採購金額由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三、本會另已研訂計畫加強辦理前揭機關及學校採購人員資訊系統操作訓練,協助解決基層單位網路傳輸設備不足之問題。於調適期間無法上網傳輸採購資訊之地方機關及學校,可將其資料傳真至本會代為上網(傳真電話:○二-二三六一九○三九或○二-二三八二○七六一)。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2174號函 略述: 貴行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其中主(會)計單位不宜由其他單位替代。至 貴行擬指定「使用單位」為前揭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乙節,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相關作業,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此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所明定,故機關設有主(會)計單位者,即不宜由其他相關單位代為行使監辦職權。本案 貴行若需指定稽核室參與 貴行辦理採購之監辦工作,可逕依本法第十三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將該稽核室指定為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 Aug 01 Thu 2013 12:20
留言版問題簡答:得標廠商負責人捲款潛逃,怎麼辦?
留言版問題簡答:得標廠商負責人捲款潛逃,怎麼辦? 問題 某學校97.01.15於報載發現該校「學生營養午餐委外」案,得標廠商負責人已捲款潛逃,經洽詢無法與負責人取得聯繫,該案履約期間為96.7.1至97.6.30,且據聞該公司員工正組自救會採取自救,時正值寒假期間,但開學後恐無法供應全校營養午餐,每月契約價金約350萬元,採購承辦單位(人員)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1)剩餘期間應如何處理?可否重新招標? (2)剩餘期間來不及招標,可否採取緊急採購? (3)可否與該廠商員工自救會洽商? 簡答 1. 不能僅因報載內容,就逕認其給付不能,而終止契約 2. 苟有給付不能情事發生,可依約請其協辦廠商處理。 3. 非緊急採購。 4.與該廠商員工自救會洽商,應無意義。
- Aug 01 Thu 2013 12:20
留言版問題簡答:郵局人員,是公務人員?
留言版問題簡答:郵局人員,是公務人員? 問題 想請教版主: 在郵局領掛號信時,如寄件者將名字寫錯,但其餘資料都是對的,但因沒經驗而誠實告訴窗口這名字寫錯了,結果郵局以身分不符合要求退回寄件郵局更改名字,導致運費再算一次,請問這樣合法嗎?因溝通過程我有出示寄件者的掛號執據,但郵局還是還是說我這樣的作法讓他們很為難,因為他們態度不好,所以我想知道這是公務人員保護自己的做法?還是是合法合理的?謝謝你! 簡答 郵局人員,並非公務人員;所言,請依郵政及委任相關規定辦理。
- Aug 01 Thu 2013 12:19
留言版問題簡答: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人員會產生何種後果?
留言版問題簡答: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人員會產生何種後果? 問題 將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案件誤判為不是採購,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或不是採購而將其認定適用政府採購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機關及廠商會產生何種後果? 簡答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三、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前項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參照。至於廠商,應該依約而為即可。
- Aug 01 Thu 2013 12:19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13條(一)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13條(一)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6190號函 略述: 貴委員建議調高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乙案,經本會徵詢各機關意見通盤檢討結果,尚無調整必要,為檢討公告金額有無調整之必要,本會前於97年11月25日邀集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及25個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大多數與會機關認為維持現行公告金額為宜,並決議由本會另徵詢各鄉鎮市公所意見後再議。詳如本會97年1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5590號函送該會議紀錄。案經本會於97年12月10日函請全國319個鄉鎮市公所提供意見,截至98年1月9日止計有127個公所回復,其中102個表示現行公告金額訂定妥適無調整必要;8個認為雖不太妥適但執行無礙無需調整;2個認為不妥適應予調降;8個認為不妥適需再調高; 7個表示無意見。另有192個迄未回復,料無意見。鑑於大部分機關認為現行公告金額訂為新台幣100萬元,尚無調整必要,爰決定不予調整。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100492650號函 略述: 有關「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來函說明一所詢疑義,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二二一七○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來函說明二所揭「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之情形,如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但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辦理監辦者,已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旨揭辦法第五條規定,其可否照常進行採購程序,應由 貴公所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 貴公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如貴縣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辦理。其中,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准,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惟該通案之適用情形應明確敘明,監辦單位並應審慎依循。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100495350號函 略述: 關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旨揭辦法第七條「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0月7日工程企字第09100417060號函 略述: 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監辦,不應重複指定主(會)計單位人員,以免有違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分別會同監辦之立法意旨。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0月3日工程企字第09100422170號函 略述: 貴縣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貴縣如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另定監辦規定者,旨揭採購之監辦,應比照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六條規定。貴縣依上開規定執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如有困難,建請參酌「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監辦規定。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100369970號函 略述: 有關「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所稱有關單位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旨揭條文所示「有關單位」之定義,係指設有職司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之股、課、科、室、隊、組、處等之情形;指單位名稱,而非所掌事項。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貴府如有該有關單位,而仍由首長或授權人員指定行政室視導執行監辦工作者,不符合上開規定。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