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13條(二)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相關函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21日(88)工程企字第8808727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府函詢之工程管理費,如係指「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或省、市政府所定類似規定所涵蓋之費用,則因該費用並非給付得標廠商,自亦不必計入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所指「公告金額」。(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7日(88)工程企字第8808013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其適用於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轄機關、學校者,於本(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公告金額」前經本會於本(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四九○號函訂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自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茲因部分地方機關及學校囿於現有人力及資訊設備不足,無法順利上網傳輸資訊公告,為減輕彼等初期適用本法之困難,爰採取本調適措施。二、小額採購金額由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三、本會另已研訂計畫加強辦理前揭機關及學校採購人員資訊系統操作訓練,協助解決基層單位網路傳輸設備不足之問題。於調適期間無法上網傳輸採購資訊之地方機關及學校,可將其資料傳真至本會代為上網(傳真電話:○二-二三六一九○三九或○二-二三八二○七六一)。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2174號函 略述: 貴行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其中主(會)計單位不宜由其他單位替代。至 貴行擬指定「使用單位」為前揭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乙節,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相關作業,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此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所明定,故機關設有主(會)計單位者,即不宜由其他相關單位代為行使監辦職權。本案 貴行若需指定稽核室參與 貴行辦理採購之監辦工作,可逕依本法第十三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將該稽核室指定為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