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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11條
【條文】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07740號函
略述:
檢送「因應物價上漲提升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效率措施一覽表」乙份。 為避免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流、廢標而影響採購效率及工程進度,爰訂頒旨揭一覽表。(如附件資料夾)。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函
略述:
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乙份,依旨揭計畫方案,請配合推動下列事項:(一)上級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各機關(單位)之專業採購能力,對於專業採購能力或人力不足之機關(單位),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洽其他專業或專責採購機關代辦採購。(二)審計機關、檢調機關、採購稽核小組或本會如發現院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事者,得請該異常機關之上級機關依前揭原則處理。(三)院屬各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勞務及財物採購,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並可利用本會建置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需求調查、下訂及付款等作業,即使是二個以上機關之共通需求,亦可採行上開方式。(四)院屬各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及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財物、勞務採購,應於招標階段確實執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預算公告」及「電子領標」;非屬上開範圍之採購,應於招標階段儘量採行上開措施。除中央信託局外,行政院已增加指定內政部營建署為院屬各機關工程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代辦採購事項除包括招標、決標外,並得包括履約管理及驗收(詳本方案第貳之二);上開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將研訂其依本方案代辦採購之作業手冊及收費標準,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採購,如有說明二之(一)所述情形,得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依本方案洽請代辦;至於非上開範圍之採購,亦可徵求指定機關同意後洽請代辦。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2月18日(91)工程企字第91006565五號函
略述:
檢送九十一年一月廿九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 政府採購法部分修正條文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公布。
【註】:本函會議紀錄與文化藝術採購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八五四四○號令發布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2.本函會議紀錄與等標期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發布招標期限標準。
【附件】「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會議紀錄
會議決議:
一、依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修正條文規定,「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藝文活動」得採限制性招標,惟同條第二項亦規定相關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依該項規定,文化藝術活動採購如欲採限制性招標,仍須俟作業辦法訂定後依規定辦理。該作業辦法草案將儘速擬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並將邀集文建會及相關機構參與研討。在該作業辦法未公告施行前,各機關辦理文化藝術採購尚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應不致於窒礙難行。
二、關於工程會在回復各機關提出之關於採購法之問題時,往往引用過去曾經公開在工程會網站上的函文字號,因各機關採購人員認知不同、見解互異,為免機關對解釋函的真正意涵造成誤解,於請工程會就個案釋疑時,能否盡量避免模稜兩可,直接引用採購法條文明確答復乙節,依採購法第十條規定,工程會為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掌理與政府採購有關之事項,屬通案類型之解釋函均置於工程會網站上,希望機關人員遇有問題時能自行上網查閱,藉此塑造一個學習的環境,使機關採購人員均能共同學習成長。因此過去工程會曾經解釋過且在網站公開之釋疑,原則上不再重複說明,惟機關人員援引時,應注意案例之適用條件。
三、機關依修正前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循異議、申訴管道皆被判定為無理由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判決未確定前,可否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廠商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廠商行政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則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註銷之。至於國賠問題,公務員依法行政應無國家賠償之虞。
四、關於機關洽詢採購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施行後,爾後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是否應無償提供廠商乙
節,查招標文件之發售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故機關仍可發售招標文件。
五、子法未修正施行前應如何適用修正後之採購法規定乙節:
(一) 關於等標期之部分,採購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雖已刪除「十四日以上」等字,但「招標期限
標準」尚未配合修正發布,故機關辦理採購仍應依原「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二) 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條文將「銀行」擴大為「金融機構」並增列「郵政匯票」,在「押
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未修正施行前,各機關能否接受金融機構之本票、支票及郵政匯
票乙節,為利廠商降低投標成本、提高投標意願、增加競爭,適用修正條文。
(三)「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引用採購法條文
者,可適用採購法之修正條文。
六、原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或不履行契約」文字此次修正時被刪除,以後廠商訂約後如未
履約,可視個案情形依修正後之其他款次辦理,例如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條文】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07740號函
略述:
檢送「因應物價上漲提升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效率措施一覽表」乙份。 為避免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流、廢標而影響採購效率及工程進度,爰訂頒旨揭一覽表。(如附件資料夾)。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函
略述:
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乙份,依旨揭計畫方案,請配合推動下列事項:(一)上級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各機關(單位)之專業採購能力,對於專業採購能力或人力不足之機關(單位),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洽其他專業或專責採購機關代辦採購。(二)審計機關、檢調機關、採購稽核小組或本會如發現院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事者,得請該異常機關之上級機關依前揭原則處理。(三)院屬各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勞務及財物採購,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並可利用本會建置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需求調查、下訂及付款等作業,即使是二個以上機關之共通需求,亦可採行上開方式。(四)院屬各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及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財物、勞務採購,應於招標階段確實執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預算公告」及「電子領標」;非屬上開範圍之採購,應於招標階段儘量採行上開措施。除中央信託局外,行政院已增加指定內政部營建署為院屬各機關工程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代辦採購事項除包括招標、決標外,並得包括履約管理及驗收(詳本方案第貳之二);上開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將研訂其依本方案代辦採購之作業手冊及收費標準,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採購,如有說明二之(一)所述情形,得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依本方案洽請代辦;至於非上開範圍之採購,亦可徵求指定機關同意後洽請代辦。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2月18日(91)工程企字第91006565五號函
略述:
檢送九十一年一月廿九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 政府採購法部分修正條文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公布。
【註】:本函會議紀錄與文化藝術採購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八五四四○號令發布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2.本函會議紀錄與等標期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發布招標期限標準。
【附件】「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會議紀錄
會議決議:
一、依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修正條文規定,「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藝文活動」得採限制性招標,惟同條第二項亦規定相關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依該項規定,文化藝術活動採購如欲採限制性招標,仍須俟作業辦法訂定後依規定辦理。該作業辦法草案將儘速擬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並將邀集文建會及相關機構參與研討。在該作業辦法未公告施行前,各機關辦理文化藝術採購尚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應不致於窒礙難行。
二、關於工程會在回復各機關提出之關於採購法之問題時,往往引用過去曾經公開在工程會網站上的函文字號,因各機關採購人員認知不同、見解互異,為免機關對解釋函的真正意涵造成誤解,於請工程會就個案釋疑時,能否盡量避免模稜兩可,直接引用採購法條文明確答復乙節,依採購法第十條規定,工程會為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掌理與政府採購有關之事項,屬通案類型之解釋函均置於工程會網站上,希望機關人員遇有問題時能自行上網查閱,藉此塑造一個學習的環境,使機關採購人員均能共同學習成長。因此過去工程會曾經解釋過且在網站公開之釋疑,原則上不再重複說明,惟機關人員援引時,應注意案例之適用條件。
三、機關依修正前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循異議、申訴管道皆被判定為無理由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判決未確定前,可否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廠商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廠商行政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則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註銷之。至於國賠問題,公務員依法行政應無國家賠償之虞。
四、關於機關洽詢採購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施行後,爾後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是否應無償提供廠商乙
節,查招標文件之發售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故機關仍可發售招標文件。
五、子法未修正施行前應如何適用修正後之採購法規定乙節:
(一) 關於等標期之部分,採購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雖已刪除「十四日以上」等字,但「招標期限
標準」尚未配合修正發布,故機關辦理採購仍應依原「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二) 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條文將「銀行」擴大為「金融機構」並增列「郵政匯票」,在「押
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未修正施行前,各機關能否接受金融機構之本票、支票及郵政匯
票乙節,為利廠商降低投標成本、提高投標意願、增加競爭,適用修正條文。
(三)「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引用採購法條文
者,可適用採購法之修正條文。
六、原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或不履行契約」文字此次修正時被刪除,以後廠商訂約後如未
履約,可視個案情形依修正後之其他款次辦理,例如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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