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9條 【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相關條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於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在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2月21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63號函 略述: 貴議會請釋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相關疑義乙案。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各款情形之一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均免報上級機關核准。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縣(市)議會為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十六款…,均免報上級機關核准,但屬第十六款者,應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7日(88)工程企字第8815297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貴局之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應由其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貴局係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其受有補助款者,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採購,不適用本法第四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07734號函 略述: 關於機關之界定,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四項要件者,是為「機關」,其直接隸屬之上一級機關,為「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貴局所屬各單位如未符合前揭要件,則與 貴局為同一機關,貴局之上級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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