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問題解析及法令選輯18】機關首長,不用押8碼嗎?抄本要蓋章戳或印信嗎?
【問題】
臺北市政府機關首長,不用押8碼嗎?抄本要蓋章戳或印信嗎?
【解析】
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5點第9款之規定,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並記明時間(例如十月十八日十六時,得縮寫為 1018/1600);又機關首長雖得以簽名代之,惟仍應記明時間(例如十月十八日十六時,得縮寫為 1018/1600)。另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5點第7款之規定,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副本、抄本(件)、影印本或譯本;正本及副本依規定格式蓋用印信或章戳,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但應附加電子簽章;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無須加蓋印信或章戳,其文面應分別標示「抄本(件)」、「影印本」或「譯本」。所以機關首長,雖得以簽名代蓋職名章,但仍須押8碼。抄本(件),雖無須加蓋印信或章戳,但其文面應標示「抄本(件)」。
【附錄】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5點
五、一般規定:
(一)各機關文書作業,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之。
但依文書性質、行文對象及時效,有適當控管程序者,不在此限。
(二)文書之機密性、時間性,由各機關就其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依相關法規規定,
自行區分。
(三)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拖延、積壓、損毀、遺失。
(四)各機關收發公文,應採用收發文同號方式。創簽稿之公文應於陳核前掛號,或於
承辦人員創文時,先行掛號列入管制。
(五)文書應一律採用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
(六)文書應使用正體字。
(七)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副本、抄本(件)
、影印本或譯本。正本及副本依規定格式蓋用印信或章戳,以電子文件行之者,
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但應附加電子簽章。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無須加
蓋印信或章戳,其文面應分別標示「抄本(件)」、「影印本」或「譯本」。
(八)文書應記明年、月、日、時、分,文書中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為準。但外文或
譯文,得以西元紀年。
(九)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並記明時間(例如十
月十八日十六時,得縮寫為 1018/1600)。但機關首長得以簽名代之。以線上電
子簽核處理者,則以電子線上簽收為憑。
(十)各機關辦公時間外之公文收受,應由值日人員或駐衛警察隊依規定辦理。
(十一)各機關文書之傳遞,應以送文清單(簿)或電子方式簽收為憑。並得視業務繁
簡實際情形,設公文交換中心,定時交換;另公文之陳核流程並得以線上簽核
方式處理。
(十二)令、呈、函、公告及其他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
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機關公文傳真及電子交換作業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
法」、「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及本府相關之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如無法正常作業時,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系統無
法正常運作時之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如附圖三)。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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