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九)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23-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
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
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相關函示】
(二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略述:
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及第52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關於來函說明1,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來函說明2,關於二家次低標廠商標價相同,如何決定由何者優先購足數量乙節,本法施行細則第62條已有規定。又其他合格廠商比減價結果低於原最低標廠商報價,以該減價後之廠商報價為其決標價格。
(三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0月9日工程企字第09100422150號函
略述:
關於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三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8日(88)工程企字第8808832號函
略述:
全國性運動聯賽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逕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委託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查 貴會所訂「各種運動賽會舉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全國性運動會由本會(體委會)主辦或指定適當單位辦理。」第六條第二項雖規定「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由全國性單項運動組織主辦」,惟同條第三項規定「各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承辦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據上開規定,並未限定全國性運動聯賽之委辦對象,故全國性運動聯賽委辦對象之選定,不宜依前揭政府採購法規定逕委託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全國性運動聯賽之預算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全國性運動聯賽之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得視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本案籌辦運動競賽屬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之「專業服務」, 貴會得依上開規定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經公開評選優勝者後,採限制性招標。
(三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5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24號函
略述:
貴府請釋國小教科書之採購,應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之主體,應適用本法。貴府得就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自訂規定予以規範(本法第二十三條);其未訂者,則有關教科書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並非一定須上網公告招標。另貴府如對於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則可分就所挑選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版本,各視為一採購案,如該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該出版商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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