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裁判選輯】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954號裁定】
取消抗告人於該校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其效果僅使抗告人必須重新提出其他論文供計點,而延後接受口試,取得學位之時程,並未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與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屬有間,核屬單純學校為達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之措施,自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揭櫫:「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解釋理由謂:「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故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者,固可認為屬於行政處分而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校對學生所為之其他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並未影響學生之身分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者,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經查,相對人所屬冷凍空調工程系學術委員會於94年5月3日決議,取消抗告人於該校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其效果僅使抗告人必須重新提出其他論文供計點,而延後接受口試,取得學位之時程,並未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與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屬有間,此觀抗告人嗣後於94年11月5日通過口試,正式取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自明,核屬單純學校為達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依照前揭說明,該取消計點措施,自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抗告人於原審之起訴已不備合法要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之訴為不合法,欠缺實體判決要件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謂:取消計點非但損害抗告人取得學位之機會,且有使抗告人喪失學生身分之虞,其效果與退學處分類似,尚非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云云,要非可採。至原裁定關於抗告人是否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部分之論斷,因與原裁定認定取消計點措施並未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非屬得以提起行政訴訟之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認其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之結論無影響,是抗告意旨針對原裁定此部分論斷之指摘,本院亦無再予審究之必要。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95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3年間就讀於相對人之機電研究所冷凍空調組博士班,依據該博士班修業辦法提出研究成果之發表論文列入畢業條件之審查,93年4月23日該所核定給予相關論文計點10.5點,嗣於94年5月3日以該校冷凍空調工程系學術委員會之會議結論認為其中兩篇論文有學術倫理方面之瑕疵,取消其論文計點8點。相對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各款所列事由,且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竟將抗告人之8點計點取消,其取消抗告人計點之行政處分殆屬違法。抗告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相對人取消抗告人計點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原裁定略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足見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須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者,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本件相對人所屬冷凍空調工程系學術委員會於94年5月3日決議,取消抗告人於該校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其效果僅使抗告人必須重新提出其他論文供計點,而延後接受口試,取得學位之時程,並未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觀抗告人嗣後於94年11月5日通過口試,正式取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自明。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逕行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取消其博士班論文計點之行政處分違法,於法已有未合。
次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謂即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乃指抗告人目前所處之不明確法律狀態,若不尋求判決確認,即將受不利益效果,或該不明確法律狀態,使其現在受有不利益效果,須以對於相對人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故不明確法律狀態必須現實存在或立即到來,且此利益限為公法上利益,私法上利益不在此條保護範圍。本件抗告人於94年10月31日以新發表論文重新申請論文計點,並於94年11月5日通過口試,正式取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博士學位,業為抗告人所不爭執,足見兩造縱使對於系爭94年5月3日決議是否發生取消抗告人之博士班論文計點之效果,以致其論文計點的法律關係是否繼續存在?曾經存有爭議,因為事後抗告人已實現其爭議的最終目的(取得學位),無再爭議之必要,且已經畢業,喪失學生身分,所謂計點爭議已失所附麗而消滅,迨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時(97年8月6日),前述爭議亦已成為過去式,抗告人現在公法上地位並未因此受有任何不利益效果,若不尋求判決確認,將來也不會受有任何公法上不利益效果。抗告人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取消其博士班論文計點之行政處分違法,顯然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抗告人之訴既不合訴訟要件,其情形又不可以補正等詞,予以裁定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依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所稱「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係指有改變或損害之虞者,即足當之,不以實害為必要,則相對人取消計點之行為,因博士班有修業年限之限制,故取消計點非但損害抗告人取得學位之機會,且有使抗告人喪失學生身分之虞。其效果與退學處分類似,尚非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原審不察,自有未洽;又相對人核定抗告人「計點」之處分,為確認抗告人「計點既得權」之授益處分,與學位既得權分屬二事,不因抗告人取得學位而有影響,故相對人取消計點,使抗告人計點既得權「現在」受有不利益之效果,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該不利益,自具實體判決要件;本件非確認論文計點之法律關係存否之訴,原裁定誤以之作為確認已執行完畢之取消計點處分違法與否之訴之理由,自有不合法等語。
四、本院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揭櫫:「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解釋理由謂:「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故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者,固可認為屬於行政處分而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校對學生所為之其他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並未影響學生之身分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者,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經查,相對人所屬冷凍空調工程系學術委員會於94年5月3日決議,取消抗告人於該校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其效果僅使抗告人必須重新提出其他論文供計點,而延後接受口試,取得學位之時程,並未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與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屬有間,此觀抗告人嗣後於94年11月5日通過口試,正式取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自明,核屬單純學校為達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依照前揭說明,該取消計點措施,自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抗告人於原審之起訴已不備合法要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之訴為不合法,欠缺實體判決要件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謂:取消計點非但損害抗告人取得學位之機會,且有使抗告人喪失學生身分之虞,其效果與退學處分類似,尚非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云云,要非可採。至原裁定關於抗告人是否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部分之論斷,因與原裁定認定取消計點措施並未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非屬得以提起行政訴訟之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認其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之結論無影響,是抗告意旨針對原裁定此部分論斷之指摘,本院亦無再予審究之必要。故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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