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3條(二) 文/楊春吉(故鄉) 【條文】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相關函示】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0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100462230號函 略述: 關於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擇定對象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依旨揭條項改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如原係依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其對象應以有遞送書面報價、企劃書之廠商為限;如非依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而係以詢價性質於擇符合需要後再邀請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原遞送書面報價、企劃書之廠商應納為擇定對象,並得視需要另邀請其他廠商參與比價或議價。。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100494360號函 略述: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說明如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採購,依採購法得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屬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二)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二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直接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但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係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5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05995號函 略述: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如最低標已在底價以內即可決標;如高於底價,可擇最低標廠商議價後再行委辦。 【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本函主旨「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為『…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該辦法復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0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100431710號函 略述: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如何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乙案,復如說明,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得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 屬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二) 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直接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但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係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2、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另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四五○二三號函釋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得承攬土木建築工程者,以已依法登記為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為限。 (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100401963號函 略述: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11日(88)工程企字第880787號函 略述: 貴處資料室透過電子郵件洽詢「如何辦理獨家代理之書籍採購」一案,復如說明,有關擬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乙節,請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至底價之訂定請參考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底價之訂定】、第四十七條【得不訂底價之情形】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另是否需訂定契約,除依現行慣例並無訂定契約之必要或訂定契約有其困難者外,仍宜訂定契約。若訂購單內容已包含契約相關要項則可替代之。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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