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3條(一) 文/綺萱 【條文】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674號函 略述: 所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機關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者,其執行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異,仍應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條件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又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尚無禁止以議價方式辦理。爰所詢於採限制性招標前,是否由機關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擬邀請之議、比價對象,應由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執行疑義,請逕向內政部洽詢。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函 略述: 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來函說明一,機關依旨揭條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來函說明二,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另如有依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5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166850號函 略述: 貴府函詢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關於來函說明三,本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所稱「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優先減價」,尚屬有別,合先敘明。該「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係指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之開標程序。至於前揭採購開標程序之第1階段經原住民廠商3次比減價格後,是否可適用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請就個案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關於來函說明五,所述個案,第1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僅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或比減價程序中僅餘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經洽減結果,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3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5560號函 略述: 所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機關依旨揭規定辦理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雖公告或招標文件未訂明開標時間及地點,惟仍訂有截止收件期限及收件場所,如於期限屆滿後,允許廠商就應附未附之型錄,或檢附錯誤型錄時,得於一定時間內補正(抽換),應考量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避免採行,其於無違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之範圍內得依第6條第2項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月12 日工程企字第09500007820號函 略述: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來函所述,如於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結果,因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且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致無法優先決標予該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上揭原住民廠商應以第1階段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2階段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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