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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辦理一巨額與特殊採購,在投標須知中提示為巨額採購與特殊採購, 雖在招標公告資料上,誤將特殊採購勾選為否,但未發現亦未在開標前更正, 至開標後現有一不合格廠商提出公告資料與投標須知之特殊採購認定有牴觸, 認為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足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與不當行為, 查了資料,個人認定誤刊公告部分應屬行政疏失,尚無48條所指足有影響採購公正之情事, 是否有必要重行招標呢?? 簡答: 其是否於疑義期間提出釋疑?若有,處理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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