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3條 【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第3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相關函示】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001070號函 略述: 有關金酒公司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案,本會意見如說明: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尚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之「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因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本會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業予停止適用。依採購法第17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同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茲因大陸地區廠商屬上開辦法第3條所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另依說明一陸委會98年1月5日函略以,金酒公司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自大陸地區進口糯性高粱,尚無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規定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問題。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7年9月16日貿服字第09770207590號函略以,機關採購之標的,如屬經濟部公告允許輸入之品項,其賣方得為大陸地區廠商。旨揭採購,貴公司得依法令規定透過兩岸直接貿易逕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並以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簽約及履約廠商;倘涉及大陸地區人士需來臺處理與採購有關事宜,則須符合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相關許可辦法之規定。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 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第3條已有明定。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旨揭處理原則,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爰予停止適用。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3280號函 略述: 補充本會96年10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9760號函如說明。貴公司96年7月25日電新開字第09607066201號函詢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涉及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本會曾以旨揭函文函復在案(公開於本會網站)。茲就旨揭函文補充說明如下:(一)旨揭函文所稱機關,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被動出具同意書參與都市更新之公營事業。(二)公營事業如為更新單元內唯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適用上開函文說明二內容。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9760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公司函詢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涉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機關於都市更新各階段被動出具同意書參與都市更新並無相關支出,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都市更新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仍需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性質與政府採購有別。故本會認為機關於都市更新各階段被動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無本法之適用。檢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訂定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乙份(詳附件)。貴公司是否參考該原則參與都市更新,應由 貴公司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本於權責核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3510號函 略述: 貴局與其他同樓公私部門單位組成「海港大樓管理委員會」,其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旨揭疑義,海港大樓之土地及建物全為機關所有,其由上開委員會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來函所述設施維護及環境清潔,應適用本法。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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