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22號民事判決】
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不當得利償金請求權之成立要件,除因添附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外,尚須具備不當得利之一般構成要件,始有其適用。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按民法第八百十六條之規定係一闡釋性條文,旨在揭櫫依同法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條規定因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受利益者請求償金。所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係指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而言。申言之,此項償金請求權之成立,除因添附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外,尚須具備不當得利之一般構成要件始有其適用。查系爭旅社所使用之基地及其上房屋為乙○○等人共有;甲○○係與乙○○等人之母李趙寶弟成立有效之系爭旅社租賃契約後,始就房屋為裝潢,嗣雙方已合意終止租約,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則乙○○等人似僅提供房屋予李趙寶弟經營系爭旅社,再由李趙寶弟與甲○○簽訂系爭旅社租賃契約,乙○○等人與甲○○間並無因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果爾,甲○○與李趙寶弟對系爭旅社之裝潢等設施而成為「附合」部分之權利歸屬究作何約定?於雙方終止租賃契約後,甲○○是否仍得對附合前原有之權利為主張?甲○○前於該旅社所使用之房屋為裝潢致受損害而受有利益者,究為與其原有契約關係之李趙寶弟?或該房屋之所有人乙○○等人?於未釐清其相互間之約定暨李趙寶弟與乙○○等人就旅社所使用之房屋究為何種法律關係之前,能否逕謂甲○○得依民法第八百十六條所定不當得利之法則,向乙○○等人請求償金?不無疑義。
【相關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民法第八百十六條係一闡釋性之條文,旨在揭櫫依同法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條規定因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受利益者請求償金,故該條所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係指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易言之,此項償金請求權之成立,除因添附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外,尚須具備不當得利之一般構成要件始有其適用。查上訴人就系爭房屋所為之修繕,倘如原審所認定,係基於其與鄭仲堯或與采運公司間之修繕契約所為之給付,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仍為被上訴人,則上訴人就系爭房屋所為之修繕,顯係基於其與他人之契約所為之給付,誠與被上訴人無涉,就被上訴人而言,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果爾,能否逕謂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八百十六條所定不當得利之法則向被上訴人請求償金,非無研求之餘地。且關於添附部分如何不具備不當得利之要件,原審並未詳敘其得心證之理由,即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民法第八百十六條之規定係一闡釋性之條文,旨在揭櫫依同法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條規定因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受利益者請求償金,故該條所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係指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易言之,此項償金請求權之成立,除因添附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外,尚須具備不當得利之一般構成要件始有其適用。查被上訴人就系爭租賃標的房屋所為之裝潢修繕,係基於其與黃敦和之父黃茂寅有效成立之租賃契約而為給付,既為原審詳核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確定之事實,似見上訴人非因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果爾,則能否逕謂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八百十六條所定不當得利之法則向上訴人請求償金,已滋疑義。且依被上訴人與黃茂寅就系爭房屋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第六條記載:「房屋因營業需要,有改裝設施甲方(出租人)同意由乙方(承租人即被上訴人)自行裝設,乙方於交還房屋時可以改裝後之形狀交還」(見一審卷八頁)云云,其中「交還房屋時可以改裝後之形狀交還」一詞,似指交還房屋時被上訴人得以租賃前房屋原狀或租賃後裝修之房屋新狀交還出租人之意思而已,並未約定交還房屋時被上訴人得否請求裝修房屋之費用或損失。乃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竟以被上訴人未拋棄不當得利請求權等由即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嫌速斷。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人因喪失權利而受損害,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民法第811條、第816條復有明定。而民法第816條之規定係一闡釋性之條文,旨在揭櫫依同法第811條至第815條規定因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受利益者請求償金,故該條所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係指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易言之,此項償金請求權之成立,除因添附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外,尚須具備不當得利之一般構成要件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與采運公司就系爭房屋簽立原證一之購買意願書及原證二之買賣契約書(見原審卷(一)第10頁至第15頁)之事實,已為兩造所不爭執。又上訴人與鄭仲堯或采運公司間應存在一系爭房屋之裝潢修繕契約,而上訴人裝潢修繕系爭房屋,目的實為取得由鄭仲堯或采運公司償還上訴人資金及優先分發紅利予上訴人權利之事實,已如前述。且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時亦自認:「是鄭仲堯請我去裝修,為了提高系爭房屋價值。」(見本院卷第100頁之筆錄)。則上訴人裝潢修繕系爭房屋,雖對被上訴人並無給付目的,惟係為履行上訴人與鄭仲堯或采運公司間應存在一系爭房屋之裝潢修繕契約,揆諸前開說明,基於債之相對性,縱被上訴人與采運公司已解除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亦不影響上訴人與鄭仲堯或采運公司間之裝潢修繕契約之效力。關於添附部分,因不具備不當得利要件,自不得據為請求之依據。是上訴人依不當得利或添附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支出之裝潢修繕費用云云,亦不可採。
【資料來源】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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