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版問題簡答:藝術品交易相關條文
問題:
冒昧請教您一個問題,還請您為小弟解惑,感激不盡!!
台灣的法律對於藝術品之交易是否有較明確的條文,因工作所需不得不調查。
簡答:
如果是買賣,須參照民法買賣相關條文
其他條文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39 條
大陸地區之中華古物,經主管機關許可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者,得予運出。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藝術品,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93 條
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發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其文物或藝術品,由主管機關沒入之。
法規:政府採購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22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16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五、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法規:關稅法 (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第 53 條
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
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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