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問題解析及法令選輯20】何謂限期案件?開會通知單是否為限期案件? 【問題】 何謂限期案件?開會通知單是否為限期案件?公文上提到限於幾月幾號提出改善是否也為限期案件? 【解析】 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66點之規定,謂限期案件者,有四:(1)來文或依規定訂有時限之公文。(2)特殊性案件:如涉及法令、調查或實地訪查始能辦理之通案性案件,可依實際需要擬定處理時限,並報府核定,該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二十日。(3)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行政處分者之案件。(4)收受開會、會勘通知等訂有開會日期之公文。所以「收受開會、會勘通知等訂有開會日期之公文」及「來文訂有時限之公文」均為限期案件。其承辦人員得簽辦敘稿時間,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各階段時限暨逾限積壓懲處標準表( 97.10修正施行)之規定,6日以下,處理時限為1/3;限辦時限超過6日,處理時限為2/3,併予敘明。 【附錄】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66點 一六六、本府公文應依其內容性質區分為: (一)人民申請案件:指本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中所列項目或經本府核定或 人民依法規申請者之案件。 (二)人民陳情案件:人民以書面、言詞、電傳或其他電子文件反映,而經由上級 交辦、其他機關函送或直接向本機關陳述有關本市市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 令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具體陳情之案件。 (三)行政救濟案件: 1.本府各主管機關(原處分機關)受理人民向本府提起訴願之案件。   2.本府各主管機關(原處分機關)接獲行政法院函送之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之 案件。 3.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負責審理人民不服本府各主管機關(原處分機關)所 為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之案件。 (四)一般公文: 1.專案案件:包含計畫、研究、法規、法令解釋、控案、糾紛案、調查、鑑 定等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並需三十日以上辦結者。 2.限期案件: (1)來文或依規定訂有時限之公文。 (2)特殊性案件:如涉及法令、調查或實地訪查始能辦理之通案性案件,可 依實際需要擬定處理時限,並報府核定,該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3)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行政處分者之案件。 (4)收受開會、會勘通知等訂有開會日期之公文。 3.其他案件。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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