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問題解析及法令選輯17】辦文稿時,法條引用錯誤,承辦人責任為何? 【問題】 在臺北市政府,辦文稿時,法條引用錯誤,承辦人責任為何?先簽後稿情形,原簽由機關首長核定,發文由第二層主管判發代為決行,如不符原簽原則,責任為何? 【解析】 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6點之規定,公文承辦人員製作公文,敘述事實或引敘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發生錯誤遺漏者,由承辦人員負其責任。又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點之規定,已由首長核定處理原則之公文,發文稿可責由副首長或第二層主管判發;判發人員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原則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由判發、核稿及承辦人員共同負其責任。所以,法條引用錯誤,承辦人員當然負其責任;惟判發人員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原則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判發及核稿人員亦應共同負其責任。 【附錄】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點、第16點 十五、已由首長核定處理原則之公文,發文稿可責由副首長或第二層主管判發。判發人員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原則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由判發、核稿及承辦人員共同負其責任。 十六、公文承辦人員製作公文,敘述事實或引敘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發生錯誤遺漏者,由承辦人員負其責任。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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