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6條(三)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25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 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相關函示】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 略述: 檢送「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使用同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 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使用同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 結論: (一)機關辦理採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二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三項)。」,WTO政府採購協定第六條第三項亦有相關規定。如強制規定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且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廠商申請正字標記亦非屬強制性質。故本會尚難強制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 (二)機關辦理採購如規定「正字標記或同等品」,其對同等品之審查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及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四三七九三號令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各機關如對於「正字標記」之同等品,有認定上之疑義,可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協助。 (三)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對正字標記產品已有檢驗機制,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該規則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建議得免重行檢驗。 (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5298號函 略述: 貴校所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等疑義乙案,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招標機關如於公告中已敘明符合需求之標準及開標時間,即可依規定進行開標、決標作業,免另再擇期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比價。機關採分段開標,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為機關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簽約三用文件者,應由廠商填寫後置於「標單封」內投標。 「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三所述該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應配合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28日(88)工程企字第8810834號函 略述: 貴會為處理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八十六年度藥品聯合採購招標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函囑提供相關意見及資料乙案,復如說明,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實施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藥品採購,無論其是否屬學名用藥,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亦即不得排除「同等品」之參標機會。前揭公告金額以上之藥品採購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譬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之藥品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即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至廠商有圍標或陪標情形,違反本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得依該條規定處罰。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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