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7條(二)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
公告中一併公開。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6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
額。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0065
【相關函示】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300370160號函
略述:
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按「預算金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辦理採購應依上開規定於招標前確認。準此,來函說明一所述,工程採購標的之預算既為九十五萬元,如無後續擴充情形者,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部分。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13677號函
略述:
請加強督導 貴屬採購單位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時,確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理,查 貴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有誤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方式辦理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情形,除影響廠商投標權益外,其登載事項亦與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不符,為無效之公告,請即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隨函檢附前揭違失公告資料乙份。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8月25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18號函
略述:
貴部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五十條、六十六條及七十二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來文說明一,關於預計金額與預算金額,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已有明定。來文說明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投標後」而非「截止投標後」,係考量廠商可能於截止投標之末日前投標,為免影響該等廠商權益,故規定「投標後」,並作為同條第一項之補充規定,尚無牴觸情形。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