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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條 【法條】政府採購法第2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相關條文】政府採購法第7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5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215130號函 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3120號函 略述:所詢機關選任民間公證人辦理租賃契約書之公證事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說明二: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民間之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之,並指定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但不得限制其人數。」公證法第1條第1項、第6條及第31條分別已有規定;該法第5章對於公證費用已明定收取標準,其中第108條並規定「公證費用,應依本章之規定收取之,不得增減其數額。」準此,機關依公證法規定選任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並依規定支付公證費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5593號函 略述:機關邀請自然人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6年3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115591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說明一、各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自然人(例如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基於其性質與一般交易行為有別,適用政府採購法有其格格不入之處,爰為旨揭解釋。二、但上開委託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案件特殊非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所定標準核付費用,而採另行計酬者(例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附記五之情形),則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2230號函 略述: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支付民間管線業者遷移費用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說明二、所詢疑義,如係因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衍生之損失補償,而非本法第2條所稱之採購者,尚無本法之適用。本會89年9月5日(89)工程企字第89024335號函釋例,停止適用。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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