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4條(一) 文/綺萱 【條文】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條文】 統包實施辦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0063) 【相關條文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5日工程企字第09600525971號函 略述: 有關審計部調查中央機關採購以統包方式辦理情形,重申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如說明,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惟經審計部調查結果,部分機關有未經評估確認,僅照錄法令條文簽核,事前評估未臻落實或流於形式之情形,請確實依「統包實施辦法」(下稱統包辦法)第2條規定,先評估確認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方得以統包辦理採購。併請參閱本會訂頒之「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之「貳、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事項」及其附錄一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本會已將機關之事前評估工作納入採購稽核重點項目,俾切合提升效率及確保品質之統包立法意旨。按統包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惟經審計部調查結果,部分機關未落實執行,常見統包工程之主要工項已施作,而細部設計圖說或施工計畫仍未經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審查核定,形成一面施工、一面修正設計圖說之不合理情形,甚有未予審查即予施工並驗收合格之情事。請各工程主辦機關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訂明並確實執行,併請注意本會訂頒之「統包作業須知」第12點及第14點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本會將要求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時,將上開情形納入查核或稽核重點項目,以加強督促機關落實統包採購先審核後施工之規定,俾貫徹廠商之設計理念於施工。按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統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另「統包」為本法所定專有名詞,機關如非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採購標的名稱應避免使用「統包」2字。本會將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招標公告新增「勞務採購無法點選統包」及「標的名稱含『統包』2字,卻未點選統包」之檢核功能,並於「是否統包」右側欄位加註「詳採購法第24條及該條所定辦法」字樣,以防範誤引法令或公告錯誤之情事發生。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0400號函 略述: 採「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為免廠商報價浮濫,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為避免統包案件廠商報價浮濫,各機關於決標前應審慎評估廠商報價金額之合理性,決標後得標廠商提送細部設計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時,應就各項目之單價,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因素核實審查,確認無不合理情形後,廠商始得據以施工、供應或安裝。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依上開原則審查廠商之單價,如發現部分單價有偏高不合理之情形,應洽減之。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600413940號函 略述: 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約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本會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頒之「統包作業須知」第4點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第2項)。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第3項)」。旨揭補強或整修工程如未經細部設計即採統包招標,廠商投標所需資訊恐有不足,易衍生未來履約爭議或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爰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 略述: 檢送「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機關規劃辦理統包,應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為免機關浮濫辦理統包招標,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一)土地開挖工程。(二)農路、步道施築工程。(三)道路鋪面、照明工程。(四)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 (五)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 (六)垃圾清除工程。 (七)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八)防漏工程。 (九)圍牆、圍籬工程。(十)油漆工程。(十一)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機關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逕以本會訂頒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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