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7條(一)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 公告中一併公開。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6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 額。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0065 【相關函示】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7月24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092號令 略述: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含公告徵求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為促進採購資訊透明化及提升廠商投標意願,應自即日起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不在此限。 備註:本會業於97年5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20217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第2項:「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700202175號函 略述: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5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2021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 略述: 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09400072390號函 略述: 茲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及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作業,特訂頒「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勿犯相同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 Aug 01 Thu 2013 14:17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7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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