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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30條(一)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條文】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30079
【相關函示】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09800101910號函
略述: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金額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關於估驗計價保留款、履約保證金、逾期違約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計算方式,請依說明辦理,估驗計價保留款:經本會於98年3月至4月間調查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實際操作方式,其物價指數調整款(下稱物調款)併入或不併入估驗款內計算估驗計價保留款(下稱保留款)皆有,且認為各有優點,支持度亦約略相同。機關可於新招標之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保留款之計算是否包含物調款,履約時即得據以辦理;若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契約內未載明者,採任一方式均可。履約保證金: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除契約已載明須依物價指數調整款增減履約保證金外,機關可決定不隨物價指數調整款增減廠商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之金額。逾期違約金:「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所載「契約金額」及「契約價金總額」,於依契約辦理物價調整之情形下,自生隨同調整之效果。保固保證金:契約如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5條載明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者,計算保固保證金時,該契約金額應包含依契約辦理之物調款。
(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70600號函
略述:
貴會函詢國營事業可否將得標廠商因公共工程標案繳交之履約保證金,視同自有資金任意挪用,俟需返還時再設法調度資金支付乙節,復如說明,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履約保證金,係由廠商繳至機關,「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8條、第19條及第20條訂有其用途、發還及不發還之規定,機關不應任意挪作他用,以免發生應發還時卻無資金之情形。
(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34500號函
略述:
重申機關辦理採購,遇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其保證保險內容須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始得接受,關於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本會業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4條規定訂定各種保險單條款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屬法規之一部分。另按本會90年9月10日(90)工程企字第90034891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目前僅財政部90年8月6日台財保字第0900750741號函核准之「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88122002)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88122003)所出單之保險單,得允許用以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固保證金。為免機關於接受廠商提出之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有不符前揭保單條款內容,致機關遭受損害,爰提請注意。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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