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5條 【條文】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相關條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相關函示】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14號函 略述: 貴部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代辦」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乙節,復如說明。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辦機關與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之關係,以及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之關係,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已有明定;其「代辦」性質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宜依雙方之約定而定。 (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5911號函 略述: 有關貴局擬委託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國道博物館興建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前揭委託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報經貴局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國立歷史博物館係依社會教育法第五條設立之國立社會教育機構,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機構」之一。 (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21日(88)工程企字第8815788號函 略述: 關於機關以職工福利委員會名義簽訂影印機租用契約之適法性乙節,復如說明,前揭租用契約如屬機關委託所屬職工福利委員會代辦採購者,其委託屬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並適用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來函說明二關於本法施行前簽訂之契約,契約到期仍與原出租廠商續約乙節,如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惟以原契約所訂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來函說明三關於提撥固定之比例做為福利金乙節,非屬本法規範事項。 (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17日(88)工程企字第8813020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法人」及「團體」之適法資格,復如說明。前揭「法人」或「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且具辦理採購專業能力之法人或團體,不論其係依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律設立者均屬之。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六號解釋,「由多數人為特定之目的所組織,有一定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獨立支配之財產,且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對外並以團體名義為法律行為..」或「..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之團體,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之非法人團體,如具辦理採購專業能力,亦得視同前揭之「團體」。 (五)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8日(88)工程企字第8809382號函 略述: 關於「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於實務之運作乙節,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究屬公法或私法行為,原則上依個案性質認定。屬公法行為者,得續行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屬私法行為者,得提起民事訴訟或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本法施行後重行招標,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設立及審議,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機關辦理研究計畫,其委託對象之選定屬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依第七十四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第八十三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爰本函說明二應配合修正。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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