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5條(二) 文/綺萱 【政府採購法】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條文】 共同投標辦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0064)。 【相關函示】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2月22日(90)工程企字第9005175號函 略述: 有關 貴處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及共同投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負連帶責任之事項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故本案該二共同投標廠商應負連帶責任之事項如無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即無本條規定之適用。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如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單獨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月20日(90)工程企字第9001226號函 略述: 有關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變更時,應否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因無法履約而有更換之情形者,原依「共同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可依該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內容辦理,尚無不發還一部分後再洽新加入之廠商補足該部分之必要。。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0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29246號函 略述: 有關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如聯合技師事務所參加投標,是否違反招標文件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共同投標」係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或勞務之行為。聯合技師事務所係技師事務所型態之一,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係以聯合技師事務所之名義對外表示意思,並為簽定與履行採購契約之主體,其為單獨之廠商,並非二家以上之廠商,故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並非共同投標。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539號函 略述: 所詢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來函說明一,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來函說明二,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九三八號及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三○六四號函(如附件)已有釋示。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故鄉 的頭像
    故鄉

    故鄉的部落格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