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9條 文/綺萱 【條文】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8-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其由機關提供廠商使用招標文件或書表樣品而收取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 【相關函示】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7月6日工程企字第09600265910號函 略述: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及電子化資料,其收費業經財政部94年12月21日台財庫字第09403526040號函(如附件)同意毋需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 (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121號函 略述: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售招標文件或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費等工本費為限,不包括利潤。有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首揭文件之收費,廠商迭次反映部分機關有高估費用或藉發售招標文件謀利之嫌,增加廠商投標成本或降低廠商投標意願,有違政府採購法促進競爭之立法目的,爰統一規範如主旨。 (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25日(88)工程企字第8815870號函 略述: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主動免費寄發招標文件予廠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前揭招標,機關於流標、廢標或不予開標、決標後重行招標者,如機關於公告後主動免費寄發招標文件予所有曾參與投標之廠商,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至於選擇性免費提供招標文件予特定廠商之情形,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不宜採行。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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