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七)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23-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
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
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相關函示】
(二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號函
略述: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有關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疑義,復如說明,有關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二十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94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400333120號函
略述:
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旅行業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94條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303980號函
略述:
關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其涉及必須增加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二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300368430號函
略述:
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依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第二九0六次會議 院長對於「臺灣設計產業起飛計畫(草案)」一案之提示六:「從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所有的硬體工程,包括建築、橋樑、車站、交通工程、教室等,都要有生活美學的觀念,請各單位提前規劃」辦理。、旨揭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已有規定。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